房產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子還是你的嗎?
資源來源<<2016-11-28 中山發布>>
中央最新發文明確了!
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
專家稱這就意味著
對於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政府會收回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中央發文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27日正式對外公佈。這是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產權保護的頂層設計。《意見》明確了進一步完善現代產權制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的五個原則和產權保護的十大任務。《意見》為解決長期以來社會所關注的八大產權問題明確了方向。
三 大 焦 点
1、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怎麼辦?
◆關鍵點:研究續期法律安排
【檔精神】
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專家解讀】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常鵬翱認為,意見尊重並回應了民意,傳遞了一個重要信號:既然研究的是續期的法律安排,並強調形成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那麼就意味著,對於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政府會收回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一般來說,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
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所有人獨佔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損毀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裡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
而土地使用權則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土地使用權限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權屬年限最高為70年,工業用建築用地和綜合類用地最高為50年,商用建築用地最高為40年)。
下面用一張圖來進行說明,更直觀、更清晰。
從全國範圍內來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都是70年。
當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後,怎麼辦呢?
既然土地使用有期限,那到期後怎麼辦?房子還是你的嗎?
當然是!
因為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該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既然如此,產權到期後究竟要怎麼辦呢?關於這一點國家目前還沒有確切的答案。
如何續期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認為,
續期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
↓↓↓
一是不夠70年的,到期後必須都續期到70年;
二是70年到期後自動續期,相當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個無期限的物權,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國家不必每次續期每次都收費;
三是到期後經過自動續期變成永久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後,應當確定使用權人與國家所有權人之間的關係,可以考慮收取必要而不過高的稅金,但應當經過立法機關立法決定。
從已經出現的情況來看,比如今年4月深圳某業主因產權到期,花4.5萬將市值600多萬的房子產權延期了20年,即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國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產權人可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比較被市場認可。
具體繳納的金額需依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即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因具體的樓盤價格和比例各地都有不同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大家可以查看一下當地市政機關發佈的相關檔)。
2、如何遏制征地與拆遷導致的矛盾?
◆關鍵點: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
【檔精神】
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徵收徵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徵收徵用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細化規範徵收徵用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完善國家補償制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專家解讀】
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和公民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等專家表示,隨著各地城鎮化進程加快,土地矛盾日益凸顯。
遲福林認為,意見的一個重點,就是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範疇,防止將公共利益隨意擴大化。接下來,有關部門應該根據這個精神進行科學研究,確定好公共利益的邊界。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表示,建議規定公共利益的認定引入聽證程式。
3、農民宅基地權益如何保障?
◆關鍵點:落實用益物權
【檔精神】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糧食生產能力不減弱、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增加農民財產收益。
【專家解讀】
“這項涉及數億農民切身利益的規定要求,是對正在實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銜接與明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等專家說,過去,農民對農房宅基地只擁有使用權,造成抵押貸款受阻,農民進城後宅基地使用權退出不暢,帶來一系列問題導致農民財產權利難以實現。
劉俊海、常鵬翱等專家認為,意見回應了農村“三塊地”的改革,提出落實宅基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增加農民財產收益,能夠使宅基地等原來的“死資產”在一定範圍內流動,最後變成“活資源”。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子還是你的嗎?
資源來源<<2016-11-28 中山發布>>
中央最新發文明確了!
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
專家稱這就意味著
對於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政府會收回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中央發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27日正式對外公佈。這是我國首次以中央名義出臺產權保護的頂層設計。《意見》明確了進一步完善現代產權制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的五個原則和產權保護的十大任務。《意見》為解決長期以來社會所關注的八大產權問題明確了方向。
三 大 焦 点
1、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怎麼辦?
◆關鍵點:研究續期法律安排
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專家解讀】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常鵬翱認為,意見尊重並回應了民意,傳遞了一個重要信號:既然研究的是續期的法律安排,並強調形成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那麼就意味著,對於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政府會收回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一般來說,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所有人獨佔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損毀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裡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則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土地使用權限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權屬年限最高為70年,工業用建築用地和綜合類用地最高為50年,商用建築用地最高為40年)。下面用一張圖來進行說明,更直觀、更清晰。
從全國範圍內來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都是70年。
當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後,怎麼辦呢?
既然土地使用有期限,那到期後怎麼辦?房子還是你的嗎?
當然是!
因為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該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既然如此,產權到期後究竟要怎麼辦呢?關於這一點國家目前還沒有確切的答案。
如何續期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認為,
續期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
↓↓↓
一是不夠70年的,到期後必須都續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後自動續期,相當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個無期限的物權,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國家不必每次續期每次都收費;三是到期後經過自動續期變成永久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後,應當確定使用權人與國家所有權人之間的關係,可以考慮收取必要而不過高的稅金,但應當經過立法機關立法決定。從已經出現的情況來看,比如今年4月深圳某業主因產權到期,花4.5萬將市值600多萬的房子產權延期了20年,即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國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產權人可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比較被市場認可。具體繳納的金額需依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即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因具體的樓盤價格和比例各地都有不同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大家可以查看一下當地市政機關發佈的相關檔)。
2、如何遏制征地與拆遷導致的矛盾?
◆關鍵點: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
【檔精神】
【專家解讀】
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和公民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等專家表示,隨著各地城鎮化進程加快,土地矛盾日益凸顯。
遲福林認為,意見的一個重點,就是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範疇,防止將公共利益隨意擴大化。接下來,有關部門應該根據這個精神進行科學研究,確定好公共利益的邊界。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表示,建議規定公共利益的認定引入聽證程式。
3、農民宅基地權益如何保障?
◆關鍵點:落實用益物權
【檔精神】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糧食生產能力不減弱、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增加農民財產收益。
【專家解讀】
“這項涉及數億農民切身利益的規定要求,是對正在實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銜接與明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等專家說,過去,農民對農房宅基地只擁有使用權,造成抵押貸款受阻,農民進城後宅基地使用權退出不暢,帶來一系列問題導致農民財產權利難以實現。
劉俊海、常鵬翱等專家認為,意見回應了農村“三塊地”的改革,提出落實宅基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增加農民財產收益,能夠使宅基地等原來的“死資產”在一定範圍內流動,最後變成“活資源”。